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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下放
     发布时间:2014/10/15    来源:   阅读次数:1428
     

      为了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减免税,海南省地税局将困难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的权限下放到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政务中心地税窗口不再受理该审批事项。

      按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减免税包括两种情况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

      而对因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免征其停产、停业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土地、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税。

       相关政策——琼地税函[2014]432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困难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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